中國封建制度相關概念——妻妾奴僕弊端等
【一夫一妻多妾制】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裏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係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係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爲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爲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爲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zhan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爲“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係的開端。《易·繫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繫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爲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範認爲:“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爲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爲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羣。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爲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孃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衆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爲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爲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爲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古代婚姻禮儀】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採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注:“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兇。”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注:“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徵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纔可行納徵禮的,行納徵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徵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爲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爲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覆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爲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帶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嶽父母以及諸親。嶽家爲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週,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爲禮品作瞭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爲贄。納徵用玄燻,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爲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複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裏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兇,就彷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離婚制度】
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爲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爲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爲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儘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爲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爲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爲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裏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爲是盜竊。
爲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爲:“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孃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爲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着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爲男方爲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鬥、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係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爲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妾】
妾,又稱姨太、陪房,亦有****﹑小老婆等俗稱,是中國傳統一夫多妻制下的產物,在其他東方國家(如東亞、印度、阿拉伯世界)也有或曾有過類似存在。其在中國的合法性止於中華民國建立,在香港和澳門等地亦是合例所禁止的,否則是犯上了通姦罪(指與他人妻或他人夫有染)、重婚罪(指一男數娶或一女數嫁)。在現代社會,一個男子有多個妻子的情況下,第一個妻子被視爲正室,其它的被視爲妾(在古時則不然,妻妾的名位決定於其家族的社會地位及通婚的時機)。
也作爲女子對自己的謙稱,類似於男人自稱的“僕”。
==詳細解釋==
嫡庶之別,在帝王則爲後妃,在士民則爲妻妾。結髮嫡妻稱爲元配,元配死後再娶正妻稱爲繼配或續絃,在社會地位上尊榮相侔,然而宗族禮法上待遇卻有所不同。如慈安太後爲清文宗繼後,在祭奠元後時執妃妾之禮。
有名分的妾又稱側室、偏房,她們的存在被家族和社會認可,然而地位與正妻有雲泥之隔,無論表現在家族、社會還是死後的待遇上。在生前,她們必須小心侍奉丈夫及他的嫡妻、他們的孩子、甚至自己的所生(就如《紅樓夢》中的趙姨娘在賈政和王夫人跟前,眼看着自己所生的探春尚且坐着,她卻要侍立,還要給賈寶玉打簾子)。在社會上,她們與丈夫的官品帶來的誥封無緣,也不能在婚壽宴席上露面。在死後,她們也不能夠和丈夫合葬,牌位不能入宗廟(明代宗法尤嚴,即使是生了皇帝、死後被追尊爲太後的妃嬪,也只能享受“祭祀別殿”的入另冊式的待遇)。被尊稱爲“如夫人”的有頭臉的妾尚且如此,那麼那些不具名分、僅僅供主人享樂玩弄的婢女(也稱“姬”,紅樓夢中稱之爲“通房大丫頭”。還有一種貴紳蓄養以供聲色之娛的家妓,也在此列),其地位就可想而知了。歷史上以牀頭人贈人的士子不在少數,也有人見他人妾美而橫加奪愛者。西晉石崇就是因爲不肯以寵婢綠珠轉贈孫秀,而失掉性命的。蘇東坡南謫時以諸多姬妾贈人,以至日後有多人自稱是他的遣妾遺腹所生。魏曹彰“愛妾換馬”竟也被看作是“性倜儻”的風liu佳話。諸如此類,皆可看出姬妾的社會地位之低賤,竟與車馬器物無異。
嫡妻是丈夫所有子女名分上的母親,所謂嫡母者也。子女稱父妾爲姨娘,是因爲古人將妻妾比之於姊妹(先秦諸國國君的婚姻多爲姊妹共嫁一夫,姊稱“妻”,妹稱“滕”,也就是後來所謂的陪嫁。妻妾稱姊妹或許是千古遺風),從子女看來,當然是姨娘了。也有稱“新娘”的,因地方而異。衆所周知,在封建宗法家庭中,子女對父母要晨昏定省,承歡膝下。然而,即使對親生的子女而言,父妾也是不入尊親之列的,因此對子女的養育、婚嫁、前程,毫無親權(這也就是《紅樓夢中》王熙鳳對趙姨娘叱責並禁止她管教賈環的依據)。雖然有的妾侍倚仗主人的寵愛,對家務頤指氣使甚至萌生奪嫡之念,但卻爲禮法名教所不容,即使成功,也難免當時後世的不盡指彈。也有妾在妻死後被扶正的,俗稱爲填房,在禮儀待遇上視同續配。然而這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漢家士子認爲此“有辱門風”,寧肯再娶良家女也不肯將妾扶正。
元配和續配統稱嫡(其中元配更嫡)、妾和婢統稱庶。嫡出子無論男女都與庶出有着本質上的不同。《大唐令》明文禁止以庶亂嫡,指出立嗣當以嫡爲主,無嫡立長。歷史上以賢明著稱的帝王諸如唐太宗、康熙、乾隆都曾因此爲繼承人問題苦惱過。當時宗法家族的繼承順位是嫡長子、嫡長孫、嫡次子,然後纔是庶出子。知道了這些,我們就明白《紅樓夢》中的趙姨娘之所以要害倒王熙鳳和賈寶玉,就在於這兩人妨礙了她母子向上爬的機會,而並非是她有奪嫡的膽量和把握,因爲大家都清楚,賈政這一支實際上的繼承人,當是賈蘭。所以沒有財產名位之爭的女兒倒還罷了,《紅樓夢》中王熙鳳的一番感慨不過是針對“一等輕薄人”而發。官宦人家庶出的女兒甚至有母儀天下的,慈安太後即是。
中國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稱世界奇觀。此一制度,打從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開始萌芽,然後茁壯成長、勢不可擋。
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中國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種極度沒有人性、極度殘忍無情的制度。因爲它將“階級”帶進了家庭、帶進了同牀共枕的人兒、帶進了手足之情中間,強行把血脈相連的一家人分成了壓迫和被壓迫的兩類。這實在是對人性莫大的嘲諷。光從制度含義來講,姬妾制度連阿拉伯國家的“四妻制”都不如。不能不說,這是“仁恕”之道背後的黑色幽默。
其實中國古人很早就對姬妾制度提出了異議。《易經》言:“二女****,其志不相得,曰革。”
然而,遠見卓識和人性平等,強不過享樂主義和獨裁專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並且發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規矩。
現在很多人都說,中國古代是“一夫多妻制”。這話錯了,如果你當真生在古代而說這句話,一定會被人目爲不守禮法之徒。中國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說,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
氏族社會時期,國中有“媵制”,這是一種氏族首領纔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時,嶽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說了。
再往後,便正式出現了“妾”。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着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爲什麼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爲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
因此,妻爲“娶”,而妾爲“納”,娶妻時送到嶽家的財物被稱爲“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爲“買妾之資”。
《穀梁傳》:“毋爲妾爲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爲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爲妻,徒一年半。”
假如將妾升爲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暱,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爲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也許是爲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格規定妻妾之分。
《禮記》:“奔者爲妾,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那就是說,假如小兒女們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沒有資格爲妻,雙方家族都只認爲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唐朝時白居易便就這種“奔者爲妾”的社會現狀寫過一首長詩《井底引銀瓶》:井底引銀瓶,銀瓶欲上絲繩絕。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與君別。憶昔在家爲女時,人言舉動有殊姿。嬋娟兩鬢秋蟬翼,宛轉雙蛾遠山色。笑隨戲伴後園中,此時與君未相識。妾弄青梅憑短牆,君騎白馬傍垂楊。牆頭馬上遙相顧,一見知君即斷腸。知君斷腸共君語,君指南山松柏樹。感君松柏化爲心,暗合雙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爲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終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門無去處。豈無父母在高堂?亦有親情滿故鄉。潛來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歸不得。爲君一日恩,誤妾百年身。寄言癡小人家女,慎勿將身輕許人!
一個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爲隨愛人私奔,便從此失去了爲人妻的資格,“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爲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換不來男家的認可,她沒有資格參與家族祭祀,她生的兒子算不得夫家首選的繼承人。
從這個角度來看,姬妾制度,所****的,不僅僅是這些誤終身的女子,愛她而無自主權的男人、以及她的兒子,都在這種制度下有苦難言。男子只能與父母認可的嫡妻同牀異夢,眼巴巴地看着心愛的女人成爲嫡妻的生育工具。
再換一個角度:姬妾制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爲什麼同是私奔,女子便爲妾,男子便安然無恙?這是個什麼道理?——此外,在這種情形下成爲男子嫡妻的女人,又能有多少幸福可言?
此外,在禮法中,妾的數量是有嚴格規定的。
《禮記》規定:“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周禮》:“王之妃百二十人:後一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天子可以擁有以皇後爲首的一百二十個女人,皇後爲嫡妻,她擁有單獨與皇帝相處的資格,其它姬妾不能與丈夫獨處,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經過皇後的批準。——這種制度在明清皇宮更進一步:皇帝選中侍寢的妃嬪後,要將名單送給皇後審閱,假如皇後應允,便加蓋皇後印。假如皇後堅決不蓋此印,皇帝也往往沒有辦法。如想廢后、更換嫡室,那往往要影響皇帝的身後名譽,除了昏君,沒有誰願冒這個風險。
皇帝乃是天子,他的姬妾數目最多,天子以下,妾的數目便在禮法上銳減:
大夫只能納兩妾,士族只能納一妾。普通富民則要到嫡妻年過五十無子的時候才能納一妾。而且,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丈夫入睡後,她便必須離開。
這個規矩對帝王的妾也一樣管用。不過,規矩歸規矩,肯照辦的沒有幾個。
姬妾制度,原本就是擁有財富特權男子的享樂方式,他們又豈能讓規矩約束手腳?
於是,在“妾”之外,更有“姬”、“婢”、“伎”等等名目。每一個名目之後,都有一羣生活在痛苦中的女子。
“姬婢伎”,她們事實上就是妾,但是由於沒有法律地位,她們的遭遇連妾都不如。
唐代筆記小說裏,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的父親是堂堂霍王,可是她的母親卻僅僅是王爺的“寵婢”,因此,在父親去世之後,她連女兒的資格都被剝奪,母女倆一起被霍王正式的妻妾以及正式妻妾所生的兒女趕出了王府,淪爲娼妓,最終遇上薄情郎鬱鬱而終。
由於法律以及社會觀念影響,大多數男子也並不把自己的“姬妾婢伎”當一回事。——與現代人的平等觀念恰恰相反,假如他們表現得把姬妾平等相待的話,反而會成爲人們嘲笑的對象,認爲他自甘****、沒品沒行。
唐朝喬知之愛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於她身份低賤,身爲官員的喬知之不能娶她爲妻,便甘願不婚。結果窈娘被武延嗣強奪,帶着喬知之的情詩投井自盡。武延嗣遷怒於喬知之,竟將他誣陷入獄,家破人亡。——假若不是環境不允許,假如喬知之能夠娶窈娘爲妻的話,也許事情不至於到如此地步。——在當時的人看來,奪妻與奪妾是兩個概念,時人在指責武延嗣之外,更覺得喬知之竟爲婢妾破家毫無意義。
宋代大文豪蘇軾,文風豪邁,一代大家。很多人都知道他對自己的妻子王氏一往情深,一曲《江城子》令人潸然淚下。然而若是考察他對待婢妾的態度,可就足以讓現代人目瞪口呆,不得不對他的深情形象另作評價。
蘇東坡一生姬妾衆多,風liu韻事層出不窮,而他對這些姬妾的態度,則基本無情無意,完全如宗法制度,僅僅是將她們視作私人物品而已。
蘇東坡貶官之時,將身邊的姬妾一律送人,這其中據說有兩妾已經身懷有孕,他也無暇過問(牀頭人送人已是堪,更連腹中是否有兒女都不暇過問,是何態度?)北宋末年的宦官梁師成以及翰林學士孫覿,都自稱是蘇東坡送人之妾所生的蘇軾之子,就連蘇東坡認可的兒子蘇過,都對這種情形不予否認,反而與梁、孫親密無間。據說梁師成顧及兄弟情誼,甚至對家中帳房說:“凡小蘇學士用錢,一萬貫以下,不必告我,照付就是。”
帶着胎兒送人的妾還算好命的,更淒涼的是一位名叫春孃的妾。蘇東坡的朋友蔣某來爲他送行,偶然看見了春娘,大爲欽慕,便對蘇東坡說:“我有一匹白馬,願意與學士相換美妾。”蘇東坡一想,以名駒換一妾,划得來呀划得來,立刻點頭應允。但這消息被春娘聽說之後,這個才貌雙全的姬妾卻不肯,指責蘇東坡道:當年晏嬰尚且知道不能因馬罪人,你這個堂堂蘇學士,美其名曰憐香惜玉,卻要將人換馬!激憤之下,春娘當場撞槐而死。——雖然是姬妾,卻也是女人,女人而竟被自己所愛的男人視做馬驢,既恨且辱,真是了無生趣。
除了慘死的春娘,蘇東坡的姬妾中最有名的莫過於王朝雲。她是唯一一個沒有被蘇東坡送人、得以陪他流放嶺南的姬妾了。然而當時的蘇東坡雖然已經鰥居,儘管王朝雲與他同甘共苦、儘管王朝雲還爲他生下了兒女,她仍然沒有能夠成爲他的妻子,到她死後,蘇東坡也仍然只是在她的墓碑上寫着“姬人”二字。——因爲她出身卑賤,因爲以妾爲妻乃是當時社會大忌。這個聰慧的女子便只能一生無聞。雖然她通曉經史、臨終大悟,也無力改變人生。
此外,妾雖下賤,****更下賤,這也是士大夫的觀念。雖然他們與名妓互相唱和、名士風liu,但是心裏頭,他們鄙視她們,不曾當真愛護或疼惜過她們的身世遭遇。蘇東坡曾稱一名妓爲“知己”,可是最終他仍然愛惜名聲,不肯納她爲妾,名妓只能在絕望之餘落髮出家。
蘇東坡的待妾之道,在中國古代士大夫裏頭很有典型意義。他以豪邁豁達聞名,待妾也不過如此。試問,世上有幾個女人,會甘願做妾呢?
爲姬妾,是女子的大不幸。她們甚至連表現自己對丈夫的愛情都沒有資格。
假如哪個男子與姬妾有深情,那是要貽笑丟臉的。
《國語》:春秋時期魯國大夫公父文伯去世,他的母親警告他的姬妾:舉行祭典有外人的時候,你們不準哭,也不準愁眉苦臉,更不準腫着眼睛給人看!可不能丟我兒子的臉,讓外人說他居然與姬妾有情!
光是不與姬妾有情,那倒也罷了,何況,更多的男子,都把姬妾視作取樂之具、任打任罵。
嚴挺之寵愛妾玄英,其嫡子嚴武非常不滿,趁玄英熟睡時用鐵錘把她的頭打碎。嚴挺之懲罰兒子了嗎?沒有!他倒是對兒子年紀小小便有殺人的勇氣讚歎不已!後來嚴武果然成了節度使,想來嚴挺之便更是得意了。玄英就這樣死了,還“愛妾”呢,愛個屁。
南宋時的名將楊政,殺妾更是家常便飯:“姬妾數十人,皆有樂藝,但小不稱意,必杖殺之,而剝其皮,自首至足,釘於壁上,直俟乾硬,方舉而擲諸水。”直嚇得幕僚口不能言。
清代,風liu才子冒闢疆納妾董小宛,名爲風liu事,實際上董小宛在冒闢疆眼裏,也不過就是任打任罵之物而已。在戰亂中冒家舉家逃難,冒闢疆攙母扶妻,卻斥罵董小宛拖他後腿,就是一個明證。董小宛侍疾之時,冒闢疆對她呼來喝去,連打帶罵,說自己是病失常性。——既然失常性,爲什麼打罵的都是董小宛?從來也不曾打罵過母親和嫡妻?很簡單,他心裏早已認定,姬妾是可打可罵之物罷了。
本應相親相愛的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當然就更不用客氣。
這方面的例子不用舉啦,翻開史書,簡直滿坑滿谷。
莫說尋常人家,就是皇宮,也不遑多讓。漢獻帝生母王美人,乃是五官中郎將的孫女,本是貴族小姐,但是她嫁的是皇帝,而且不幸爲妾,那就只能在嫡妻皇後手下認奴認婢。她爲丈夫漢靈帝生下了兒子劉協,惹得皇後妒火中燒,連產牀都還沒有來得下,就被一杯毒藥葬送了性命。
靈帝做爲丈夫,並沒有把王美人當一回事,她不過是姬妾而已,所以何皇後有驚無險地過了關。而獻帝後來雖然成爲皇帝,也不曾當真爲母親報仇雪恨:何皇後是他的嫡母,就算死了,劉協也不能怎麼着她。王美人(其實她死的時候,只不過是個孩子)就此死得無聲無息。
北魏皇室更將殺妃視作理所當然。按規矩,太子生母必須自盡。那麼自然地,不會有哪個皇後願意去送死,所有無辜被殺的都是妃妾。在北魏皇宮,妃妾不但成了嫡妻的代孕工具,更成了嫡妻的替死鬼。
明朝有宮妃殉葬制度,這些殉葬的女子,都是姬妾,從來也沒有過一個嫡後。清朝時,努爾哈赤大妃阿巴亥殉葬,成了史書奇談。所有的人都議論皇太極逼宮殺繼母,爲阿巴亥鳴不平——其實同時被逼殉的還有努爾哈赤的兩個姬妾,幾曾又看見有人注意過她們的姓名和遭遇、爲她們鳴冤了?阿巴亥這個正妻死得冤,她們做姬妾的難道就該死嗎?
【關於奴僕】
奴僕是指這個人被賣到主人家,注意這裏的用詞,是主人家,而不是僱主,也就是說這個人是奴僕的主人,對奴僕有着不可冒犯的權威,甚至對奴僕有生殺大權!比如奴隸主,奴隸就是奴隸主的奴僕!
奴僕在原則上是不能當官的。在古代,奴僕的戶籍是要打和另冊的,即所謂的“賤籍”。入了賤籍的奴僕,世代都是這個身份。當然,在奴僕中也有個三六九等。如果主人地位高,而這個奴僕又得評價寵,則其地位自己不同於一般奴僕。正所謂宰相家人七品官。奴僕如果混得不錯的話,比如當上管家、管事之類的,有錢也可以蓄奴婢,這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
但奴僕當官則有嚴格限制。在雍正以前,奴僕世代都不能脫籍,所以在那裏,他們根本不能做官。雍正時,實施了對這些在“賤籍”的人脫籍辦法,使奴僕可以得到自由身。而有了自由身的奴僕後代,則可以與普通老百姓一樣參加考試、做官。但是,因爲世俗的眼光,這些奴僕在做官等途徑上也有諸多限制。比如一個奴僕,脫籍後要歷經三代,也就是說到第四代才能參加科舉、才能做官。因爲,在古代,官員到達一定等級,可以追封幾代祖先(所謂“光宗耀祖”),如果奴僕一脫籍,他們的兒子就考上進士甚至於做到一定品級的官職(一般只要七品官就可以追封父母了,然後官做得越大,追封祖先的代數就可以越多),那麼豈不是要追封他們的祖先爲官,而他們的祖先則是世人(尤其是讀書人)所不恥的“賤籍”奴僕,這樣的話,那些讀書人就認爲是“有辱斯文”而抵制。爲此,就採取脫籍三代後才能獲得考試做官權利這樣一個折中的方法。
【唐代法定奴婢身份與僱傭者的異同】
唐律所規定的奴婢身份與唐代的僱傭勞動者身份,有很大不同。唐代法定的奴婢亦即典型的奴婢,其特點根據《唐律》的有關律文,可作如下概括:
奴婢隸屬賤籍,同於資財,不被當作人來看待。這一點唐律的規定十分明確:《唐律疏議》卷二十《賊盜律》載:“奴婢畜產,即是總同財物。”同書卷十七《賊盜律》疏議曰:“奴婢同資財,故不別言。”此類條文,唐律中很多。非唯法律如此規定,唐代社會實際生活中,奴婢也的確被視爲資產。敦煌文書中分家樣文在記載家產時,明確將奴婢與駝畜、莊園、田宅並列在一起在遺產文書中,也將奴婢作爲財產進行傳授。[3]唐代徵估及定戶估產時,同樣包括奴婢。由於奴婢系主人私有財產,因此奴婢沒有獨立戶籍,皆列入主人戶下,屬於賤籍。買賣轉讓時,需按規定履行嚴格的“過賤”手續,即“買賣奴婢,皆須西市署出公券。仍經本縣長吏,引驗正身,謂之過賤,及問父母見在處分,明立文券,並關太府”。[5奴婢如果被放良,“皆由冢長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吐魯番所出《唐開元四年玄覺寺婢三勝除附牒》、《唐綠葉辯辭爲附籍事》等文書,都說明了奴婢賤籍的存在及唐政府對賤籍的嚴格管理。
第二,奴婢對主人有強烈的隸屬關係,一般不能脫離主人。《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律》載:“奴婢部曲身繫於主。”“奴婢既同財,即合由主處分。”主人對奴婢除不得隨意殺戮外可以任意處置,奴婢則不得隨意脫離主人,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第三,奴婢同類爲婚,身份世代相襲。其爲主人勞動是無期限無報酬的。《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律》載:“諸與奴娶良人爲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爲婢者,流三千裏,疏議曰: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可見,奴婢娶良人爲妻是違法的。奴婢所生子女,只能世代爲奴婢。由於奴婢是主人永遠的財產,因此奴婢爲主人的勞動是永無期限的。其勞動成果亦爲主人zhan有,毫無報酬可言。
第四,奴婢與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與良人有着不同的量刑標準。如奴婢對於主人,除十惡之罪外,其它罪行不能告發,告發者,奴婢要被處死。而主人對於奴婢,即使誣告,也不在坐限。再如,奴婢傷主人,要被處以絞刑。而主人傷奴婢,則減傷凡人四等,過失殺奴婢無罪,故殺者僅杖一百。
如僅就這一點來看,唐代的規定比之漢代“殺奴婢不得減罪”的規定有了倒退。
從以上幾個主要方面可以看出,唐代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如果以此與經典作家關於“奴隸主把奴隸當作自己的財產,法律把這種觀點固定下來,認爲奴隸是一種完全被奴隸主zhan有的物品”的論點來衡量,唐代“典型’’的奴婢身上所體現的奴隸性成分是相當明顯的。筆者曾以羅馬法中奴隸的律文與唐律中的奴婢加以比較,指出如果僅從法律規定來看,唐代奴婢的身份地位並不比羅馬奴隸的身份地位高。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在陝西省鳳翔縣許多唐墓中發現的奴婢殉葬的事實,也反映了唐初部分奴婢身份地位的低下。
在唐律法定的奴婢身上,我們是看不到封建僱傭關係的影子的。
唐律中關於奴婢身份地位的有關條文,主要反映的是唐前期特別是唐初的情況,如果以這種典型意義上的奴婢與唐中期以後及宋代的奴婢相比較,就不難發現奴婢階層日益僱傭化的事實。
關於僱傭關係,其產生的時間可以說與奴隸勞動一樣久遠,“早在野蠻時代的高級階段,與奴隸勞動並存就零散地出現了僱傭勞動,它個別地和分散地同奴隸制度並存了幾百年”。
無論是在戰國秦漢時期還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上都存在着一定數量的封建僱傭勞動者。但是僱傭關係出現很大發展則是在工商業充分繁榮的唐中葉以後。在唐代的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在農業、手工業、商業、運輸業、家庭服務業等各行業中,都有不少僱傭勞動者,他們的身份、受僱原因及時間等不盡相同,作爲僱傭者,他們的共同特點是:
僱傭勞動者在法律上屬於良人;自立戶籍。如武則天末年李嶠上書中曰:“天下編戶,貧弱者衆。亦有傭力客作,以濟餱糧。”元和三年,皇甫涅亦曰:“今疆畛相接,半爲豪家,流傭無依,率是編白。”在敦煌吐魯番文書中,也可以看到,僱工皆爲良人,不屬僱主私產,有獨立戶籍。
僱工與僱主較少隸屬關係,有選擇僱主的權力,一旦對僱主不滿,可在僱限期滿以後,自由離去。如《太平廣記》卷二七五載,李鵠爲盧肅傭力,“一春事畢,鵠即辭去”。李敬爲夏侯孜之傭,寒勞備至,同輩便勸他離去,另擇僱主。
延陵有傭作坊,茅山陳生“求人負擔藥物,卻歸山居,以價賤,傭工多不肯”。後有一壯力願去。
僱工以出賣勞動力而取得報酬,一般受僱前皆言明僱價。如貞元初。廣陵人馮俊爲一道士送藥囊去六合,“約酬一千文,至彼取資”。
受僱時間較長者,一般皆立有僱傭契約,如敦煌文書中有反映農業僱傭關係的僱工契十多件,契中都明確規定了僱傭的期限和僱主應付的報酬。茲引錄S3877號《戊戌年(878年)令狐安定僱工契》:此契中令狐安定通過聰兒僱人勞作。僱期爲正月至九月,僱價每月五鬥,預付四個月僱價,其餘秋後支付。被僱作人曠工一日,便要剋扣報酬一鬥。在吐魯番文書中也有不少僱傭契約。一般都是以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
唐代僱工身份並不固定,既可爲僱工,亦可轉而從事其它職業。唐代不少僱工往往兼有土地,農忙時務農,農閒時出外打工,來去自由,婚姻亦無限制。
僱工身份屬於良人,與其它良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基本平等的。在量刑上也無根本不同。
以僱工的這些特點,與前述唐律所反映的奴婢特點相比較,不難看出,典型意義上的奴婢與僱工在身份地位的各個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別:前者主要體現的是奴隸制的成份,而後者則較多地體現了封建商品貨幣經濟發展下的僱傭關係。兩者性質不同。
【中國古代封建制度的弊端】
“封建”,簡單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諸侯,而使之建國於封建的區域。這是上古時代戰勝的部族對於戰敗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種統治方式。由此可見,所謂封建,自應有部族戰爭以來已有雛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於何時,近代學者說法不一,有人主張始於西周。
封建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起源時間已經難以考證。根據史記記載,黃帝時代,“諸侯鹹來賓從”、“諸侯鹹尊軒轅爲天子”、黃帝“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時期不斷發展,到周朝時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達到頂峯。柳翼謀謂:“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時代,帝王與諸侯分而治之”,即從堯、舜經夏、商到周朝,採用的都是封建制度。周室鑑於當時諸侯之衆而又各據要津,後世必爲共主之患,乃著興滅國,繼絕世之名義,封建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來的氏族部落建立國家,勢力始自上達下,周天子正式成爲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規模正式完成。
傳說中聖王的後裔和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周朝時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爲諸侯的社會制度,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爲最後的氏族共主)。
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春秋時期,隨着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微,“禮樂徵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徵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喪失,“封建制度”開始破壞。
春秋戰國,大國兼併小國,多以其國境置縣,封建制度逐漸式微。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國推行單一的“郡縣制”。
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種兩種並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爲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剷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後,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對立,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爲“楚王”。
封建制度是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論》文中認爲:“封建非聖人之意也,勢也。”柳翼謀認爲,由封建制而入郡縣制,“以一政府而統制方數千裏之中國,是固國家形式之進化,抑亦其時思想之進化也”。
封建社會發展成爲一國政府體系統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統社會,可說是社會進化(包括產業、商業、科技、交通、軍事、行政、思想等發展)的必然結果。封建社會變爲大一統社會,世襲貴族和全民階級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官僚選拔和行政制度,確立了廣大人民之間的平等原則;而基層民間自治機制,仍得以延續發展;在中央則採用君主集權制,直至民國。
中國古代封建制度的弊端主要有:
①皇權專制極易形成暴政、腐敗現象,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
②在思想上表現爲獨尊一家,箝制了思想。
③在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萌芽的發展。
秦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皇帝依靠其專制權威,加強對人民的壓榨,容易形成暴政,造成階級矛盾迅速激化。如秦王朝在農民起義打擊下,二世而亡,成爲一個短命王朝。
中央集權往往導致了權利集中在皇帝一人,形成君主專制.。制因爲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所以往往引發分裂混亂,造成宦官和外戚專權.明清時候就是極端君主制啊```什麼都皇帝說了算``超乎通常意義上的皇權集中範圍,出現了以抹煞臣僚政治個性,嚴密控制臣僚思想意識和政治活動爲顯著特徵的非理性強化趨勢,許多屬於臣僚職責範圍的事務,改由自己操辦,皇權惡性發展,皇帝逐漸成爲事必躬親的專制家長,而且高度強調臣僚要與自己“一德一心”,反對臣僚獨立思考,鼓吹臣僚凡事唯皇帝之令是從,以皇帝之是非取代臣僚之是非;廣泛利用奏摺制度、特務統治等手段強化對臣僚的嚴密監督與控制。
極端君主專制局面一旦形成,就會深刻地影響社會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君權的極度膨脹,皇帝躬親庶政,在特定時期(如在雍正朝)確實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有利於政府聚集和運用各種資源,維護和加強國家統一,有利於鎮壓各種異己勢力,清除腐敗,保持官僚政治的正常運行。但從長遠的角度看,這種帶有明顯非理性特色和恐怖色彩的個人獨裁,並不利於清朝統治的久安長治。相反,它對當時的政治社會產生了十分明顯的消極影響。
總之,所謂極端君主專制,就是它不但將皇權作爲一切政治權力的源泉,而且以片面的極端方式,將皇帝權威推進到無以復加的程度,將臣僚變成了皇帝的私人奴僕。在政治等級上,從主奴的角度,確立了臣僚對皇帝嚴格的政治人身依附關係。在政治運行中,儘量用專制皇帝的個人人格,取代臣僚的獨立人格,用皇帝的是非取代臣僚的是非,用皇帝的利益取代國家的利益,將皇帝的意志作爲政策、法律的核心。而人們通常所謂的法治,只能是專制君主實行人治的必要補充,至於以科層製爲特點的官僚體制,則是君主獨裁政體下一部龐大而又嚴密的行政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