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明太子蕭統,齊和帝中興元年(501)九月生於襄陽,此時蕭衍已軍至建康,正待合圍京師。隨後,建康東府城守將徐元瑜降,荊州蕭穎胄暴卒,對這兩件事和蕭統的降生,“時人謂之三慶”。次年十一月,蕭統立爲太子,天監十四年加冠,中大通三年(531)卒。
“蠟鵝事件”是蕭統卒前不久發生的、關乎其個人命運的一件大事。《南史·梁武帝諸子·昭明太子傳》記其始末:“初,丁貴嬪薨,太子遣人求得善墓地,將斬草,有賣地者因閹人俞三副求市,若得三百萬,許以百萬與之。三副密啓武帝,言太子所得地不如今所得地於帝吉,帝末年多忌,便命市之。葬畢,有道士善圖墓,雲‘地不利長子,若厭伏或可申延’。乃爲蠟鵝及諸物埋墓側長子位。有宮監鮑邈之、魏雅者,二人初併爲太子所愛,邈之晚見疏於雅,密啓武帝雲:‘雅爲太子厭禱。’帝密遣檢掘,果得鵝等物。大驚,將窮其事。徐勉固諫得止,於是唯誅道士,由是太子迄終以此慚慨,故其嗣不立。”《資治通鑑》也有類似記載。此事發生在普通七年,蕭統因丁貴嬪墓地不利長子而埋蠟鵝等物厭禱,《南史》進一步認爲,這是蕭統一支不得繼立的原因。然而,對此事的真僞長時間以來便存在不同的意見。曹道衡先生認爲當存疑,因爲此事僅見於《南史》,《梁書》、《魏書》等史家竟無一言提及,故“厭禱”是否確有其事頗可見疑。但他同時認爲《南史》關於此事“說得這樣言之鑿鑿,也許不完全是無稽之談”。曹先生的審慎嚴謹對後學啓發良多。
我認爲,此事的真僞還可詳論。首先,討論此事宜在將《南史》與《梁書》之昭明太子傳全文作比的前提下進行。檢括二書可以發現,兩書的昭明太子傳詳略不同,《南史》詳,《梁書》略。昭明之事,《南史》載而《梁書》不載者非止“厭禱”一事。如:(1)昭明十二歲於內省聽訟審獄,判決寬縱事;(2)普通初“時俗稍奢,太子欲以己率物,服御樸素”事;(3)昭明與“姬人盪舟”後池,沒溺“動股”事;(4)太子性仁恕,食中得蠅蟲“恐廚人獲罪”,隱而不言事;(5)下人賭博嬉戲按律當徙,太子以爲“此科太重”而予寬減事;(6)埋蠟鵝“厭禱”事;(7)昭明死後,封其子大郡以慰其心事,等等。因此,相比《南史》,《梁書》昭明太子傳顯得較爲簡略。而且,對昭明而言,《南史》增益之事有瑕疵一類,亦有賢譽一類,蠟鵝事件只是其中之一,故不宜孤立地看待此事,而將其視爲別有用心者有意醜化昭明而爲。其次,《南史》的可靠性尚可。八書、二史成書俱在唐初,上距梁代並不久遠,可資借鑑的材料在當時應有相當存留,《南史》較《梁書》僅晚約二十年,李大師雖在北方生活較長時間,但考慮到隋唐時期大一統之局面,李延壽父子所採之事可信者當不在少數,以至《四庫全書總目》稱讚它“意存簡要,殊勝本書”。再次,姚察著《梁書》時可能存在一定的感情因素。《梁書》昭明太子傳雖不如《南史》詳盡豐滿,但所記內容卻多是褒揚之辭,考慮昭明在世時久有“仁德之名”的因素,以及姚察個人可能存在的感情傾向,對有關昭明瑕疵之事隱而不書的處理辦法當難完全排除其可能性。《陳書·姚察傳》載:姚察父僧垣“知名梁武代,二宮禮遇優厚,每得供賜,皆回給察兄弟,爲遊學之資,察並用聚蓄圖書,由是聞見日博”。姚察“年十三,梁簡文帝時在東宮,盛修文義,即引於宣猷堂聽講論難,爲儒者所稱。及簡文嗣位,尤加禮接。起家南海王國左常侍,兼司文侍郎……”可見境遇尚可。
明張溥也曾論及此事,《漢魏六朝百三家集題辭注》“梁昭明集題辭”稱:“《南史》所雲,埋鵝啓興,盪舟寢疾,世疑其誣。於是論昭明者,斷以姚書爲質矣。”雖有所懷疑,但亦未下斷言,更多的是對世人看法的描述。而異議的源頭恐怕還在《南史》,梁武帝諸子傳結尾史臣論曰:“甚矣,讒佞之爲巧也!……以昭明之親之賢,梁武帝之愛之信,謗言一及,至死不能自明,況於下此者也。”其“謗言”一語所指爲何?基本可以肯定與兩件事有關,即“蠟鵝事件”和“姬人盪舟”溺水而亡一事。因爲《梁書》本傳無瑕累之辭,《南史》本傳只有這兩件事不利昭明。也許,宮廷內部當時存在不同派別,倒昭明一派趁機借題發揮,也未可知。但這倒恰恰說明此二事很可能存在,不同政見者便由此引申、渲染,極盡詆譭之能事,而使昭明“至死不能自明”。否則,若事情原本子虛烏有,以蕭統太子之尊,異己之敵憑空捏造,興風作浪,恐亦不易。再者,從這兩件事的分量看,“謗言”所指,其意更在後者的可能也是有的,《南史》本傳對此事有簡略記載:“三年三月,(昭明)遊後池,乘雕文舸摘芙蓉。姬人盪舟,沒溺而得出,因動股,恐貽帝憂,深戒不言,以寢疾聞。”意外竟然發生在宮苑後池,而盪舟者竟是姬人。嬉戲笑鬧,甚至行爲不檢?總之,容易給人聯想和可乘之機。而蕭統在當時的形象一直是仁德謹肅、不好聲色的,如史傳所載泛舟後池時,蕭軌議舉女樂,昭明詠左思“絲竹山水”一事。並且,《南史》、《梁書》均有“出宮二十餘年,不畜音聲。未薨少時,敕賜太樂女伎一部,略非所好”的記載(《梁書》少“未薨”二字),可見蕭統一直是很注意以此樹立太子之德的,但竟因此疾篤身亡,昭明真是“至死不能自明”了。這裏應當看到,對帝王“不好聲色”之類的記載,恐怕只能相對而言,制度和特權充分保障了他們的需求,沒有濫淫穢亂的行爲就算難得了。蕭統八歲納妃,十八歲時第三子蕭生(蕭歡、蕭譽生年不詳)。因此,對此類行爲既不必苛求,也不宜過譽。
總之,《南史》所言“厭禱”一事始末如此詳贍,儘管尚不能斷言全無不實之辭,但大體上是可以信從的。
同時,“蠟鵝事件”之所以引入注目,關鍵在於其與蕭衍立儲一事相關涉,如上所述,《南史》雲昭明“以此慚慨,故其嗣不立”。
然而,這件事是否就是太孫蕭歡不得繼立的原因,學界尚存不同意見,這便牽涉到梁代中期發生的重大事件,即中大通三年蕭統死、蕭衍立蕭綱而不立蕭歡一事。蕭衍這樣做的原因是什麼,曹道衡先生認爲,蕭衍擔心幼主難主大業是根本原因,“蠟鵝事件”對蕭統的危害非常有限,由於蕭衍對子侄一貫寬縱等原因,蕭統在其父那裏並未發生信任危機,甚至此事原本就是人爲的捏造。我認爲,蕭衍立蕭綱的原因非止一端,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幼主難主大業確是主要原因之一。對前朝史實的耳聞目睹,特別是齊武立太孫而舍子良事的前車之鑑,蕭衍有着清醒的認識。其二,“蠟鵝事件”也是不應忽視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上所論,我們認爲此事是基本可信的,並且,《資治通鑑》(卷一五五)也完整記載了這件事,稱“由是太子終身慚憤,不能自明”。可見此事真僞在宋代尚無太大異議,只是到了明代纔有不同聲音(如上文所引張溥之言)。另外,俞紹初先生也傾向於此事是導致蕭統“失信於梁武”的直接原因,並在《昭明太子集校注》中提到了兩件相當有力的證據:一是蕭衍於中大通元年十一月加南平王蕭偉太子太傅一事。二是中大通三年(《昭明太子集校注》誤爲二年)正月,蕭衍召蕭綱還京爲揚州、昭明憂慮感夢一事。太子太傅一職,早在天監六年蕭統年幼時蕭宏曾居之,爲時甚短,此後,空缺已久,今忽重置,蓋以埋鵝事發以監護太子之故也;蕭綱還京一事,《南史·梁本紀下》載:“中大通三年,(簡文)被徵入朝,未至,而昭明太子謂左右曰:‘我夢與晉安王對奕擾道,我以班劍授之,王還,當有此加乎。’四月,昭明太子薨。”歷代史家曲筆之法不勝枚舉,感夢之法即爲其一,近者如江淹才盡之典,沈約臨終之夢,等等。也許,昭明當時已對自己失信有所預感,因而惶惶不安。其三,蕭統的能力、性格是否適於繼立大統,後期似乎逐漸爲蕭衍所懷疑。蕭統給人的印象彷彿是柔弱有餘而剛毅不足,如上所述,他斷獄或“多所全宥”,或“徐令改正”,而“未嘗彈糾一人”;其弟蕭綸獲罪當誅,他“流涕固諫”使綸得免。蕭衍亦多寬縱,但齊末誅戮明帝一門卻毫不手軟;其子蕭綸暴戾肆行,僭越非常,他也捨得誅殺,《南史·梁武帝諸子傳》雲:“帝恐其奔逸,以禁兵取之,將於獄中賜盡。”蕭統則不同,對任何事情似乎全是不計原則的寬縱,這與其說是仁德,不如說是柔弱了。再如丁貴嬪薨這件事,昭明本傳記其“步從喪還宮,至殯,水漿不入口,每哭輒慟絕”。後奉敕進食,亦只食粥,“終喪日止一溢,不嘗菜果之味。體素壯,腰帶十圍,至是減削過半”。這樣的事在重孝的時代是很多的,史書上不乏類似記載,有甚於此的亦不鮮見。但蕭統作爲太子,則不僅應在“孝”字上做出垂範,同時還應考慮國家、社稷之大業而有所節制。有些人的做法便較爲適度。蕭衍曾因此數次敕令蕭統:“毀不滅性,聖人之制。《禮》,不勝喪比於不孝。有我在,那得自毀如此!”又敕曰:“聞汝所進過少,轉就羸瘵。我比更無餘病,正爲汝如此,胸中亦圮塞成疾。故應強加粥,不使我恆爾懸心。”梁武已因此“圮塞成疾”了,而蕭統“雖屢奉敕勸逼”,終不能改,《南史》、《梁書》所記相同。從史書的記述看,梁武帝在此事上對蕭統的表現是不甚滿意的。比較而言,蕭衍重孝,史書亦有相關記載,但終不如蕭統爲甚,而且,後來未服闋便隨蕭鸞誅殺異己去了。此後不久便發生了“蠟鵝事件”。可能的情形是:蕭衍因此有所猜忌,然而因其一貫的寬大,事情起初或未到十分嚴重的地步,但以昭明之個性,導致心中惴惴,無法釋懷,認爲自己難辭其疚,想解釋清楚卻欲言又止,這反倒不利於事情的澄清與解決,故有本傳所記“太子迄終以此慚慨”,及“由是太子終身慚憤,不能自明”之語。中大通三年三月疾篤後,左右欲啓聞,蕭統“不許,曰‘雲何令至尊知我如此惡’,因便嗚咽。四月乙巳薨”。看起來確有一些難言的委屈。包括上文所及“夢授班劍”一事,庶幾可從側面感受其惶惶惴惴,慚悔慨憤之複雜心態。而梁武帝恰又“末年多忌”,這便在客觀上使其更加猜忌、懷疑蕭統的用心,尤爲嚴重的是,進而開始擔心他爲太子的能力。此後的結果是,服喪滅性與“埋鵝厭禱”這兩件事使蕭統羸弱感病,抑鬱成疾,隨後又因落水受驚而終至亡歿。當然,這一點較多推測成分,實據尚顯不足。若真是這樣的話,蕭統之死便非落水意外那麼簡單了。歷史總是頗多巧合,聯想其祖父蕭順之當年,因誅殺蕭子響,雖未獲罪,但心中“慚懼,感病,遂以憂卒”的往事,或不能完全排除這一可能性。其四,比較蕭歡與蕭綱,後者的表現更令梁武帝滿意,從而終於使其舍幼主而立之。蕭統卒時,長子蕭歡還是十餘歲的孩子;此時蕭綱已二十九歲,且有多年邊藩戍守的經歷,權衡之下,蕭衍選擇後者便是必然的事了。
然而,廢嫡立庶從來就不是容易的事,蕭衍“既新有天下,恐不可以少主主大業,又以心銜故,意在晉安王,猶豫自四月上旬至五月二十一日方決。歡止封豫章王還任”,其間,梁武與近臣謀議,只召孔休源等三人,最後終於決斷,《梁書·文學傳下》雲:“三年,昭明太子薨,高祖立晉安王綱爲皇太子,將出詔,唯召尚書左僕射何敬容、宣惠將軍孔休源及(謝)徵三人與議。”但這仍使朝野不平,《南史·梁武帝諸子傳》稱:“帝既廢嫡立庶,海內□沓,故各封諸子大郡以慰其心。”袁昂“雅有人鑑,遊處不雜,入其門者號登龍門”,時位高權重,“世號宗臣。昭明太子薨,立晉安王綱爲太子,昂獨表言宜立昭明長息歡爲皇太孫。雖不見用,擅聲朝野”(《南史》本傳,梁書不載)。對此,蕭綸亦有微詞,“初,昭明之薨,簡文入居監撫,綸不謂德舉,而雲‘時無豫章,故以次立’”。可見,這一問題當時確實頗有爭議。